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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4-11-21 14:22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411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试行)

为更好统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拓展生态价值实现路径,强化发展要素供给,减少污染排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精神,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2023年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坚持“市场是工具、不是目的”,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引导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以健全市场、促进减排和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拓展排污权交易覆盖面,丰富储备交易模式,强化关联制度衔接,探索排污权交易多领域应用,实现生态效益、发展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机制改革优化,破解当前污染物排放指标供需矛盾问题。优化排污权交易、总量确认、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提升生态环境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丰富生态价值实现路径,提高生态环境资源要素使用效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打造形成具有九江特色的、具备广泛推广价值的改革经验。

三、工作原则

改善环境,服务发展。发挥市场功能,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和污染减排绩效,平衡生产要素指标供给,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服务和促进九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政府引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一级市场,培育发展二级市场,形成符合九江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排污权交易机制。

系统设计,统筹推进。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产业发展、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总量管理等因素,系统推进排污权储备交易改革试点。

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坚持完善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打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力促排污权交易市场长期、良性发展。

四、重点任务

优化调整,增品扩面。

1.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将九江市排污权储备类别拓展至8项污染物,具体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等7大类污染物先行纳入试点交易范围。(202411月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向“全要素、全领域、全行业和跨区域”拓展,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坚持守正创新,按照“变量新办法、存量老办法”的原则,强化新旧指标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排污权储备交易机制全面适用,确保改革既稳又好。(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排污权储备交易工作水平。(2025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夯实基础,扩充储备。

5.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久批未建、建而未用5年以上的项目和工业污水处理厂的闲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收储,并纳入排污权储备。(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完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制,实行“统一储备、分地管理”。在市级统一储备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分别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指标闭环管理,确保储备交易来源清晰、去向明确。(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指导和督促产生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将富余排污权提交九江市政府储备机构(该机构未建立前,相关工作暂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代理)收储或纳入二级市场交易。(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分类分项,规范管理。

8.督促企业在提交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同时提交排污权交易承诺书,并采取“承诺制”方式进行排污指标预分配。督促企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前,完成排污权交易;属环评登记备案或豁免管理,但纳入排污许可重点或简化管理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完成排污权交易;豁免交易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指标来源证明。(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9.对现有排污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前无偿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依照其排污许可的排放量实行“现状管理”。(长期坚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对排污权的储备和交易实行分类别、分行业、分领域、分流域管理。(2026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多元供给,市场配置。

11.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丰富两级市场交易形式。(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积极推动二级市场发展。适时探索引导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优先进入二级市场交易。(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3.加强对排污权二级市场的管理。指导并监督相关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前,以电子竞价、单向竞价等方式在二级市场交易获取排污权。指导相关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在二级市场转让其富余排污权。(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4.加大绿色金融创新力度,探索推进排污权抵质押贷款,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要素融资渠道。(长期实施;责任单位:人行九江市分行;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5.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豁免排污权有偿交易,由市级储备统筹安排指标替代来源,并建立管理台账进行管理。(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6.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加强跨地市交易机制探索,完成相关实践案例。(2024年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制度衔接,助推减排。

17.进一步加强改革与现行政策衔接,制定《排污权指标核查核算实施细则》,夯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基础。(2025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污染物排放总量联动管理办法》。(2025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9.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环评审批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环评审批联动管理办法》。(2025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排污许可管理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办法》。(2025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1.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与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机衔接,制定《县域污染物减排与排污权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县域环境容量补偿机制,加强总量减排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任务、指标调剂与资金补偿挂钩。(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2.探索排污权储备交易多领域应用,探索排污权交易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完成相关实践案例。(2025年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3.探索建立环境容量贡献率核算体系,依照贡献率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阶梯价格,持续助推污染排放削减。(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监管,完善市场。

24.强化排污权价格管理。优化设定排污权交易的计价方式。科学制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江西省相关规定执行。(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5.禁止企业、单位和个人脱离实际建设项目凭空开展交易,或以虚构项目的方式参与排污权交易。(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6.向本市行政区以外交易排污权的,须报请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批准。(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7.推行排污权指标全周期留痕管理,确保每一项指标来源、去向清楚明晰,可追溯、可倒查。(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8.督促相关排污单位在完成交易后,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权相关信息。(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9.强化排污权使用情况核查,依法查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证许可量的违法行为。(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0.政府排污权交易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国库,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协调相关媒体,综合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介,做好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政策的宣传,加强政策培训和解读,引导带动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试点工作责任,强化联动配合,严格按照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协同推进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的整体合力,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落地落实。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实施,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能的事项,依对应职责开展。

本方案印发后,《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九府办发〔202323号)同步废止。

附件:1.九江市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2.九江市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一览表


附件1

九江市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化学需氧量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718号)文件,定为10000/吨(单价为2000/·年);

氨氮参考浙江省台州市20238月市场交易基础价,定为20000/吨(单价为4000/·年);

二氧化硫参考湖南省《关于明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320号)文件,定为8000/吨(单价为1600/·年);

氮氧化物参考湖南省《关于明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320号)文件,定为10000/吨(单价为2000/·年);

挥发性有机物参考东莞市《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环〔2020160号)文件,定为40000/吨(单价为8000/·年);

颗粒物参考山西省《关于进一步明确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3452号)文件,定为6000/吨(单价为1200/·年);

重金属参考河北省《关于制定我省2023—2025年度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试行价格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736号)文件,定为4800/千克(单价为960/千克·年)。


附件2

九江市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一览表

主要污染物名称

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化学需氧量

10000/吨(2000/·年)

氨氮

20000/吨(4000/·年)

二氧化硫

8000/吨(1600/·年)

氮氧化物

10000/吨(2000/·年)

挥发性有机物

40000/吨(8000/·年)

颗粒物

6000/吨(1200/·年)

重金属(铅、镉、汞、铬、砷)

4800/千克(960/千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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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1 14: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411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试行)

为更好统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拓展生态价值实现路径,强化发展要素供给,减少污染排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精神,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2023年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坚持“市场是工具、不是目的”,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引导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以健全市场、促进减排和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拓展排污权交易覆盖面,丰富储备交易模式,强化关联制度衔接,探索排污权交易多领域应用,实现生态效益、发展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机制改革优化,破解当前污染物排放指标供需矛盾问题。优化排污权交易、总量确认、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提升生态环境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丰富生态价值实现路径,提高生态环境资源要素使用效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打造形成具有九江特色的、具备广泛推广价值的改革经验。

三、工作原则

改善环境,服务发展。发挥市场功能,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和污染减排绩效,平衡生产要素指标供给,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服务和促进九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政府引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一级市场,培育发展二级市场,形成符合九江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排污权交易机制。

系统设计,统筹推进。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产业发展、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总量管理等因素,系统推进排污权储备交易改革试点。

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坚持完善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打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力促排污权交易市场长期、良性发展。

四、重点任务

优化调整,增品扩面。

1.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将九江市排污权储备类别拓展至8项污染物,具体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等7大类污染物先行纳入试点交易范围。(202411月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向“全要素、全领域、全行业和跨区域”拓展,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坚持守正创新,按照“变量新办法、存量老办法”的原则,强化新旧指标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排污权储备交易机制全面适用,确保改革既稳又好。(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排污权储备交易工作水平。(2025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夯实基础,扩充储备。

5.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久批未建、建而未用5年以上的项目和工业污水处理厂的闲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收储,并纳入排污权储备。(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完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制,实行“统一储备、分地管理”。在市级统一储备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分别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指标闭环管理,确保储备交易来源清晰、去向明确。(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指导和督促产生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将富余排污权提交九江市政府储备机构(该机构未建立前,相关工作暂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代理)收储或纳入二级市场交易。(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分类分项,规范管理。

8.督促企业在提交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同时提交排污权交易承诺书,并采取“承诺制”方式进行排污指标预分配。督促企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前,完成排污权交易;属环评登记备案或豁免管理,但纳入排污许可重点或简化管理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完成排污权交易;豁免交易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指标来源证明。(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9.对现有排污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前无偿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依照其排污许可的排放量实行“现状管理”。(长期坚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对排污权的储备和交易实行分类别、分行业、分领域、分流域管理。(2026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多元供给,市场配置。

11.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丰富两级市场交易形式。(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积极推动二级市场发展。适时探索引导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优先进入二级市场交易。(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3.加强对排污权二级市场的管理。指导并监督相关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前,以电子竞价、单向竞价等方式在二级市场交易获取排污权。指导相关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在二级市场转让其富余排污权。(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4.加大绿色金融创新力度,探索推进排污权抵质押贷款,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要素融资渠道。(长期实施;责任单位:人行九江市分行;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5.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豁免排污权有偿交易,由市级储备统筹安排指标替代来源,并建立管理台账进行管理。(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6.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加强跨地市交易机制探索,完成相关实践案例。(2024年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制度衔接,助推减排。

17.进一步加强改革与现行政策衔接,制定《排污权指标核查核算实施细则》,夯实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基础。(2025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污染物排放总量联动管理办法》。(2025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9.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环评审批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环评审批联动管理办法》。(2025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推动排污权储备交易和排污许可管理有机衔接,制定《排污权储备交易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办法》。(2025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1.深化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与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机衔接,制定《县域污染物减排与排污权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县域环境容量补偿机制,加强总量减排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任务、指标调剂与资金补偿挂钩。(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2.探索排污权储备交易多领域应用,探索排污权交易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完成相关实践案例。(2025年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3.探索建立环境容量贡献率核算体系,依照贡献率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阶梯价格,持续助推污染排放削减。(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监管,完善市场。

24.强化排污权价格管理。优化设定排污权交易的计价方式。科学制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江西省相关规定执行。(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5.禁止企业、单位和个人脱离实际建设项目凭空开展交易,或以虚构项目的方式参与排污权交易。(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6.向本市行政区以外交易排污权的,须报请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批准。(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7.推行排污权指标全周期留痕管理,确保每一项指标来源、去向清楚明晰,可追溯、可倒查。(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8.督促相关排污单位在完成交易后,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权相关信息。(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9.强化排污权使用情况核查,依法查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证许可量的违法行为。(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0.政府排污权交易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国库,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长期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协调相关媒体,综合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介,做好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政策的宣传,加强政策培训和解读,引导带动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试点工作责任,强化联动配合,严格按照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协同推进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的整体合力,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落地落实。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实施,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能的事项,依对应职责开展。

本方案印发后,《九江市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九府办发〔202323号)同步废止。

附件:1.九江市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2.九江市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一览表


附件1

九江市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化学需氧量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718号)文件,定为10000/吨(单价为2000/·年);

氨氮参考浙江省台州市20238月市场交易基础价,定为20000/吨(单价为4000/·年);

二氧化硫参考湖南省《关于明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320号)文件,定为8000/吨(单价为1600/·年);

氮氧化物参考湖南省《关于明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320号)文件,定为10000/吨(单价为2000/·年);

挥发性有机物参考东莞市《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环〔2020160号)文件,定为40000/吨(单价为8000/·年);

颗粒物参考山西省《关于进一步明确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3452号)文件,定为6000/吨(单价为1200/·年);

重金属参考河北省《关于制定我省2023—2025年度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试行价格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736号)文件,定为4800/千克(单价为960/千克·年)。


附件2

九江市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一览表

主要污染物名称

政府收储和出让指标基价

化学需氧量

10000/吨(2000/·年)

氨氮

20000/吨(4000/·年)

二氧化硫

8000/吨(1600/·年)

氮氧化物

10000/吨(2000/·年)

挥发性有机物

40000/吨(8000/·年)

颗粒物

6000/吨(1200/·年)

重金属(铅、镉、汞、铬、砷)

4800/千克(960/千克·年)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