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九江庐山机场(以下简称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九江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主要涵盖本市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庐山市、湖口县、永修县、都昌县、瑞昌市、德安县、武宁县、共青城市等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九江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九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本办法所称九江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九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即长度为从九江机场跑道中心线中点位置分别沿中心线向东北方向延伸2.32公里、向西南方向延伸3.1公里;宽度以九江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0.5公里,所围成的矩形区域。九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九江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四条 九江机场净空管理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九江机场分公司建立健全九江机场净空管理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六条 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及保护要求应当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七条 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或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的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放风筝等;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八条 九江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九江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九江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九江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九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九江机场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九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九江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十二条 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应用遮蔽原则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九江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第十三条 九江机场分公司负责对九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进行全覆盖巡视检查,每月应当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疑似新增障碍物,九江机场分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四条 在九江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九江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五条 在九江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在九江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九江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九江机场分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所属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查处,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第十八条 九江机场空飘物防治坚持协同防治、源头治理、及时处置原则,划设重点区域,针对性防治。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在重点区域内,应当防治易漂浮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空飘物,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
第十九条 九江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九江机场分公司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飞行安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至少在拟升放5日和3日前,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飞行管制部门和九江机场分公司。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每天24小时专人监控。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以及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当发现或接报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有未经审批开展升空物活动的,相关单位应立即赶往现场确认处置,当升空物可能影响运行安全时,立即进行劝阻、制止。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每年召开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相关工作。全面加强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九江机场净空与航空电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运用主流媒体开展净空与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内升空物体及建(构)筑物净空超高管控和处置;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把关,对九江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时,告知项目业主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低慢小”飞行器违规飞行或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的行为;依法查处违章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形。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涉及九江机场净空与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事项,接受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九江机场发展规划、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按照有关净空限高规定,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对违法超高建(构)筑物进行核实认定,并移送城市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九江机场周边树木种植管理,对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林业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和林地上净空超高林木采伐审批,防止树木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净空保护协调会议,负责九江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协调工作。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以及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影响安全的行为。
赣北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排查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协调处理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做好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建设项目的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
九江机场分公司负责九江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动态巡视检查,对影响九江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活动或者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地方做好超高障碍物拆降或者拆除;提供九江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协调对接和技术服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立即通报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助处理;协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九江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宣传、设置净空保护警示标识;及时制作、更新净空保护区域图、障碍物限制面图、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及净空参考高度图,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净空管理工作评估,分析净空管理工作状况,及时改进完善净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