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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升放气球安全工作的公告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5-03-04 15:42 【字体:

为加强我市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升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有关事项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2.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3.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4.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5.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雷电防护装置依法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有关规定,主动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要求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防雷检测机构在承揽检测业务时,应当主动向被检测单位提供资质证、现场检测人员姓名及省级气象学会出具的能力评价证书等信息,接受被检单位核验。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未取得能力评价证书的人员从事现场检测活动。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被检测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管与责任

九江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并组织对全市雷电防护装置各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防雷检测的,有雷电防护装置不开展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有关规定,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要督促所辖的石油化工、烟花爆竹、旅游景区、学校、医院、港口码头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和场所按法定要求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在开展日常检查时有防雷安全检查内容,及时掌握各管理服务对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确保所辖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全覆盖。

各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单位要切实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建立雷电防护装置建设、检测与维护档案,畅通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渠道并采取应对措施,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二、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一)对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的要求

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5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否则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窗口可办理)。

(二)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要求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雇请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每次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即升放气球单位)按照规定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后方可升放,严禁未经审批许可或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擅自升放气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2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当地气象行政许可窗口均可办理)。

(三)升放气球现场安全要求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升放,杜绝违章操作。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关于净空管理的要求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请查阅《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五)对违反升放气球相关规定的处理

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安排专人值守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的单位、个人以及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主办方予以处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委托无资质单位升放气球的主办方分别可处1-3万元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或未按批准要求升放气球,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九江市气象局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

电话:0792-8585382

特此公告。



江西省九江市气象局

2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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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升放气球安全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3-04 15:42

为加强我市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升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有关事项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2.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3.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4.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5.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雷电防护装置依法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有关规定,主动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要求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防雷检测机构在承揽检测业务时,应当主动向被检测单位提供资质证、现场检测人员姓名及省级气象学会出具的能力评价证书等信息,接受被检单位核验。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未取得能力评价证书的人员从事现场检测活动。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被检测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管与责任

九江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并组织对全市雷电防护装置各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防雷检测的,有雷电防护装置不开展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有关规定,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要督促所辖的石油化工、烟花爆竹、旅游景区、学校、医院、港口码头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和场所按法定要求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在开展日常检查时有防雷安全检查内容,及时掌握各管理服务对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确保所辖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全覆盖。

各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单位要切实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建立雷电防护装置建设、检测与维护档案,畅通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渠道并采取应对措施,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二、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一)对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的要求

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5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否则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窗口可办理)。

(二)对升放气球活动的要求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雇请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每次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即升放气球单位)按照规定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后方可升放,严禁未经审批许可或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擅自升放气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2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当地气象行政许可窗口均可办理)。

(三)升放气球现场安全要求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升放,杜绝违章操作。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关于净空管理的要求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请查阅《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五)对违反升放气球相关规定的处理

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安排专人值守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的单位、个人以及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主办方予以处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委托无资质单位升放气球的主办方分别可处1-3万元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或未按批准要求升放气球,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九江市气象局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

电话:0792-8585382

特此公告。



江西省九江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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